![]() |
一、為便利民眾通信申請案件及地籍謄本,以節省其往返次數及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種類如下: 三、通信申請測量案件之種類如下: 四、通信申請地籍謄本之種類如下: 五、申請人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如附表1)附貼足郵票之雙掛號回郵信封,寄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字樣。 六、各所收到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即收件,依土地登記程序辦理,並於登記完畢後,將權利書狀等證件及書狀工本費收據,以雙掛號寄還申請人。 七、申請人通信申請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時,應填具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複丈或測量費及相關文件(如附表2),附貼足郵票之雙掛號回郵信封寄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轄區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測量案件」字樣。 八、轄區所於收到通信申請土地測量案件,應即收件,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並於測量完畢後,將複丈成果圖等文件及規費收據以雙掛號寄還申請人。 九、申請人通信申請地籍謄本,應填具謄本申請書,連同貼足郵票之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工本費寄各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 十、各所收到通信申請地籍謄本申請書件,應即收件,依謄本核發程序辦理,並於辦理完畢後,將謄本、工本費收據,以掛號寄還申請人。 十一、各所應指派專人按日將通信申請之回覆書件持往郵局寄發,不得延誤;並應將郵局收據及雙掛號回執貼附於申請書歸檔。 十二、各所於通信申請案件處理完畢後,應依收件順序,將處理流程填載於受理郵寄服務登記簿(如附件),按日送主管核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