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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成立目的
志工人員均為無給職,能長期固定提供部份時間參與服務。
志工資格
符合下列的條件之一者:
退休公教人員且稍具地政知識者。
經考試院舉辦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者。
地政士公(協、工)會等團體推薦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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