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
志願服務志工管理及考評獎懲作業要點
壹、依據
本所志願服務團隊運用作業計畫辦理。
貳、本所志願服務志工。
參、志願服務守則
- 一、志工人員協助推動有關為民服務工作,應受本所指導與指揮。
- 二、對服務對象應表現主動、親切及尊重態度之行為。
- 三、服務民眾要恪遵法令,不可利用職務索取酬勞或贈品或推銷業務行為。
- 四、不得假藉名義在外招搖或涉及不法之情事。
肆、志工之管理
- 一、執行工作時應穿著本所製訂之志工服裝。
- 二、 執行工作應受本所服務台人員業務指導,工作位置設於服務台處。
- 三、為再加強為民服務,如發現本所未落實為民服務工作與缺失改進事項,即逕向本所各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反映。
- 四、志工執行工作時,不得進入登記作業區與地籍倉庫,如須查閱地籍資料時,應洽詢承辦倉管人員辦理。
- 五、為加強志工人員之連繫、訓練與工作檢討,每年定期集會一次,如有需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伍、考評與獎懲
- 一、對於本所服務志工績效良好,每年服務時數超過100小時,並獲民眾好評者,經報主任核定後於代理人座談會予以公開表揚,以資慰勉。
- 二、志工如襄助革新地政業務之研究有重大貢獻者,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產權者及協助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得依規定獎勵。
- 三、志工人員得參加本所員工各項活動及地政人員服務態度研習會。
- 四、志工如利用輪駐本所服務機會,從事本身代書業務或對外吸收案件等,假借本所名譽,招攬客戶與案源者,經查覺應予解除志工身份。
陸、本要點經奉主任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依實際情形作適當調整。
(本網頁內容由登記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