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債權拋棄證明書)。
- 他項權利證明書(書狀遺失者,應附切結書)。
- 原抵押權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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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記申請書。
-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債權拋棄證明書)
- 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書狀遺失者,應附切結書)。
- 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權利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 送件之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原則上高雄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可跨所申請,例外情形請詳閱下方備註說明。
- 以上應附文件皆供通案參考,如有其他個案情形,請洽地政事務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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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說明: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法 人:請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詳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
- 其 他:
-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加附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身分證明。
- 外國人、旅外僑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辦理。
- 其他個案情形請洽地政事務所諮詢。
- 代理人相關:
-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564號令規定,同1年內於同一登記機關所轄不動產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所轄不動產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但其權利人及義務人與前案相同者,不在此限。
- 非地政士代理之案件,委託人及代理人均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註切結。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 案件跨所申請說明:
-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108年7月15日起增加開放跨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項目,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辦:
- 涉及測量之登記。
- 囑託登記。
- 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
- 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
- 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登記案件。
- 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檢附載有登記名義人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除外)。
- 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 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 其他跨域服務項目請參考下方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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