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站 戶政事務所 申請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 辦理分割繼承者,需檢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 | - 印鑑證明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初次請領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 請洽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死亡戶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 戶政事務所所需文件僅供參考,詳情請諮詢並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 免附印鑑證明情形請詳閱下方備註說明。
|
---|
| - 聲請狀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死亡證明書,及拋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限正本且記事欄勿省略)。
- 拋棄繼承人(即聲明人)印鑑證明書(各聲明人均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一份,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亦須申請,且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
- 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個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
-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 法院所需文件僅供參考,詳情請諮詢並洽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申辦。
|
---|
| - 遺產稅申報書。
-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 全體被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
-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申報完畢後請持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
- 國稅局所需文件僅供參考,詳情請諮詢並洽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辦。
|
---|
| - 持申報完畢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加蓋查無欠稅費戳記及主辦人員職名章。
- 請洽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申辦。
|
---|
| - 登記申請書。
- 繼承系統表。
- 登記清冊(辦理分割繼承者,得以遺產分割協議書代替)。
- 欲辦理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下列文件:
- 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免印鑑證明情形請詳閱下方備註說明)。
-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協議書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票或檢附印花稅繳納證明文件)。
- 遺囑繼承時,請檢附遺囑。
- 拋棄繼承者,請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
-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1份(戶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得以有戶籍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代替)。
-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戶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得以有戶籍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代替)。
-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應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加蓋查無欠稅費戳記及主辦人員職名章;繼承開始在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者免附,惟應查註無欠稅)。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 送件之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原則上高雄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可跨所申請,例外情形請詳閱下方備註說明。
- 以上應附文件皆供通案參考,如有其他個案情形,請洽地政事務所諮詢。
|
---|
備註說明: - 逾期登記罰鍰: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土地法第73條)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法 人:請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詳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
- 其 他:
-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加附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身分證明。
- 外國人、旅外僑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辦理。
- 其他個案情形請洽地政事務所諮詢。
- 代理人相關:
-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564號令規定,同1年內於同一登記機關所轄不動產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所轄不動產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但其權利人及義務人與前案相同者,不在此限。
- 非地政士代理之案件,委託人及代理人均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註切結。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 免印鑑證明或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說明:
- 【免印鑑證明】
因辦理土地登記所需之『印鑑證明』,內政部已實施下列印鑑替代措施供民眾選擇使用,民眾得免回戶籍地址戶政事務所申辦:-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 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要點於土地所在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依法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者。
- 義務人至地政事務所親自核對身分者。
- 【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線上聲明登錄:- 內政部於109年3月起實施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增加免當事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之多元管道,登記義務人得以憑證登入數位櫃臺網站,登錄其聲明登記資訊及表明處分真意,嗣經專業代理人核對身分驗證聲明後,即可併同登記申請案件供登記機關據以審查,兼顧便民與權益保障。除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外,為提供更便捷的服務,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且為登記義務人時,自110年4月1日起亦得以工商憑證辦理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擴大適用範圍。
- 以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申辦登記者,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驗證後之線上聲明登錄表。
- 案件跨所申請說明:
-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108年7月15日起增加開放跨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項目,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辦:
- 涉及測量之登記。
- 囑託登記。
- 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
- 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
- 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登記案件。
- 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檢附載有登記名義人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除外)。
- 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 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 其他跨域服務項目請參考下方相關連結。
書表下載: 相關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