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說明: - 申請方式:臨櫃或網路申辦。
- 繳費方式:免費申請。
- 處理期限:15天。
- 簡化項目: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免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法 人:請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詳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
- 其 他:
-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加附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身分證明。
- 外國人、旅外僑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辦理。
- 其他個案情形請洽地政事務所諮詢。
- 代理人相關:
-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564號令規定,同1年內於同一登記機關所轄不動產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所轄不動產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但其權利人及義務人與前案相同者,不在此限。
- 非地政士代理之案件,委託人及代理人均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註切結。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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