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 |
收費項目 |
法律依據 |
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 |
書狀費 |
土地法第67條 |
每張80元 |
書狀費工本費 |
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4款 |
每張80元 |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
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2款 |
人工影印:每張5元 電腦列印:每張20元 |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
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2款 |
人工影印:每張15元 人工描繪︰每筆40元 電腦列印:每張20元 |
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抄錄或影印工本費 |
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3款 |
每張10元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閱覽費 |
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6款 |
每筆(棟)20元,限時5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
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6款 |
每人每筆(棟)10元 |
歸戶查詢閱覽費 |
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6款 |
每筆(棟)20元 |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
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2款 |
人工影印:每張5元 |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
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6款 |
每筆(棟)10元,限時3分鐘 |
列印各項查詢畫面 |
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2款 |
每張20元 |
信託專簿閱覽費、抄寫費或攝影 |
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3款 |
每案20元 限時20分鐘 |
信託專簿影印 |
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3款 |
每張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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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 |
項次 |
項目 |
收費標準 |
一 |
土地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二 |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三 |
土地界址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 |
四 |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8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五 |
調整地形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8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六 |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 |
七 |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八 |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九 |
土地坍沒複丈費。 |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8百元計收。 |
十 |
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 |
以每張新臺幣20元計收。 | |
附註: |
土地分割複丈費、土地界址鑑定費、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調整地形複丈費、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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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改良物測量之收費標準表: |
項次 |
項目 |
收費標準 |
一 |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建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築改良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2百元。 |
二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8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
三 |
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 |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4百元計收。 |
四 |
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8百元計收。 |
五 |
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
按未滅失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8百元計收。 |
六 |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
七 |
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4百元計收。 |
八 |
建築改良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4百元計收。 |
九 |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
以每建號新台幣2百元計收。 |
十 |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以每建號新台幣2百元計收。 |
十一 |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
以每張新台幣15元計收。 |
十二 |
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
以每張新台幣20元計收。 | |
附註: |
(一) |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及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築改良物為一計收單位。 |
(二)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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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雄市土地資料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收費標準: |
項次 |
項目 |
收費標準 |
一 |
測量資料 |
一、 |
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新臺幣(以下同)1元,每小段(段)之總筆數未達1千筆者,以1千筆計。 |
二、 |
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收費20元,每小段(段)之總點數未達10點者以10點計。 | |
一、 |
每件需收材料費及機時費二千元。 |
二、 |
總價尾數未滿一元者得四捨五入。 | |
二 |
登記資料 |
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0.5元,每小段(段)之總錄數未達1千錄者,以1千錄計。 |
三 |
地價資料 |
一、 |
公告地價:每筆收費0.01元,每小段(段)之總筆數未達1千筆者,以1千筆計。 |
二、 |
公告土地現值︰每筆收費0.01元,每小段(段)之總筆數未達1千筆者,以1千筆計。 |
三、 |
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0.5元,每小段(段)之總錄數未達1千錄者,以1千錄計。 | | |
備註: 一、 本收費標準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訂定之。 二、 為維資料安全性,提供之電子資料,僅供申請人提出之計畫目的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使用,亦不得以加值為由,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複製留底。 | |